GB/T222—1984<鋼的成分分析用試樣取樣分析方法及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對鋼材成品分析的取樣原則做了具體的規定:
(1)用于鋼的化學成分成品分析的試樣必須在鋼液或鋼材具有代表性的部位采取。試樣應均勻一致,能充分代表每一罐號鋼材的化學成分,并應具有足夠數量。
(2)化學成分分析用試樣切削,可以鉆取、刨取、或用某些工具制取。切削應粉碎并混合均勻。制取切削時不能用水、油或其他潤滑劑,并應去除表面氧化鐵皮和臟物。
(3)大截面鋼材,樣屑應從鋼材橫截面中心至邊緣的中間部位平行于軸線上鉆取,或從鋼材側面垂直于軸中心線鉆取,此時鉆孔深度應達鋼材或鋼坯的軸心處。
(4)小截面鋼材,切屑應從鋼材的整個橫截面上刨取,或從橫截面上沿軋制方向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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